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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涉顺义区44亩土地,一份批复是如何致合法拍卖失效的?

2024-12-03 18:49:35  阅读:8638 来源:房讯网

  一切要从2007年的顺义区国资委的一份批复说起。

  1988年11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原名“北京市顺义县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市顺义区机械电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2005年1月10日,顺义区政府正式授权机电公司由顺义区国资委监管。

  1992年11月23日,北京天海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成立,其原经营场所位于顺义区复兴村东减河村北侧,上有占地面积5656.8平方米的平方。

  2002年6月11日,上述房屋登记在机电公司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顺国字第00600号。2002年6月,上述房屋所在院落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机电公司名下,面积27758.51平方米(约44亩),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顺国用(2002)字第0101号。

  2005年6月17日,天海公司破产,并成立清算组。天海公司清算组于2005年7月委托北京明鉴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海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2015年6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工作。

  2006年2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天海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2007年1月15日,根据时任顺义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胡尚云同志在《关于妥善处置原机械电子工业公司遗留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顺义区国资委联合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定,机电公司和区市场经营管理中心本次交接资产中不包含天海公司44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天海公司44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抵偿机电公司所欠北京农商银行贷款”。

  2007年2月1日,顺义区国资委根据机电公司报来的《关于机械电子工业公司拟拍卖天海公司资产清偿区信用联社债务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北京市顺义区机械电子工业公司拍卖原天海公司资产清偿原区信用联社债务的批复》(简称bvg〔2007〕4号批复),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将天海公司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偿你单位及下属企业所欠原信用联社的全部贷款。

  然而,就是顺义区国资委的这份批复,引发了一起持续时间达20年之久的官司,也扰乱了王女士本该平静的生活。

  王女士是顺义区的一名民营企业主,2007年2月10日,偶然间在新京报看到一则拍卖公告,出于对拍卖公告和顺义区国资委〔2007〕4号批复的信任,依法参与了这次拍卖。

  拍卖成交后王女士本人按时全额缴付了全部拍卖价款,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与王女士在项目现场完成了实物交接手续。交接清单载明物品包括京权证顺国字第00600号、京顺国用字第0101号证各一本、地上建筑物(现状)、变压器、水井、电表、上、下水配套设施及相关配套附属物。至此交易完成。

  此次拍卖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完毕后,顺义区政府于2008年2月26日发文撤销了机电公司。

  2008年4月份开始,王女士便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顺义区复兴村东减河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完毕,而且很可能会失去上述拍卖应得的权益。

  2017年8月8日,顺义区国资委出具《授权书》,确定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顺建公司”)作为原机电公司权利义务的接收单位,全面负责机电公司遗留问题的处理,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授权书被撤销时止。

  授权顺建公司为机电公司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接收单位,是2017年3月11日时任区长高朋调研新行政中心项目建设座谈会上做出的决定,未经任何法律程序。

  2022年3月22日,顺义区国资委授权北京市顺建公司继承机电公司提起诉讼,以拍卖标的物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因规划原因无法继续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解除王女士与机电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通过拍卖形成的买卖合同。此后,北京顺建公司又变更诉求,以机电公司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京03民终3719号民事判决维持后生效),该判决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机电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故机电公司与王女士于2007年2月10日通过拍卖而订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王女士对判决并不认同,她说:“如果按照判决所言,机电公司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那么顺义区国资委〔2007〕4号批复则是违法的。”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28日制定实施的《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顺政发[2005]51号)第七条关于“区国资委是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区政府批准;”之规定,顺义区国资委在作出〔2007〕4号批复之前应当对批复所涉国有划拨土地在内的资产(包括京房权证顺国字00600号房屋所有权、京顺国用(2002)字第(0101)号土地使用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否则其批复行为必然是违法的。

  然而,正是由于顺义区国资委未履行职责而违法作出的〔2007〕4号批复,才导致机电公司与王华丽在2007年2月10日依据顺义区国资委〔2007〕4号批复而公开拍卖订立的买卖合同于2024年6月18日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进而致使原告基于合理信赖本该享有的作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荡然无存!因此,顺义区国资委〔2007〕4号批复已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同时,王女士还认为:“顺义区国资委对其〔2007〕4号批复严重违法也是明知的,对于拍卖资产涉及划拨用地应当履行前置审批手续更是明知的,顺义区国资委应当对其违法批复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她的具体依据有两点:1、顺义区国资委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顺义区人民法院<调查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中声称,区国资委作出的顺国资复〔2007〕4号批复中,所提及的原天海公司资产范围为“北京市顺义区机械电子工业公司所属的21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656.8平方米”,不包括土地。鉴于地上物与土地相互附着,所以竞买人通过竟拍取得地上物后,可以无偿使用土地。该回复显然公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之规定。

  2、顺义区国资委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中声称,2007年1月15日,根据时任常务副区长胡尚云同志在《关于妥善处置原机械电子工业公司遗留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区国资委联合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定,机电公司和区市场经营管理中心本次交接资产中不包含天海公司44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天海公司44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抵偿机电公司所欠北京农商银行贷款。该复函显然认为其〔2007〕4号批复是基于被告政府常务副区长批示及政府联合单位专题会议定事项所作出的,而副区长批示及政府联合单位专题会议定事项早已明确“用于抵偿机电公司所欠北京农商银行贷款”的拍卖标的是包括划拨用地及其地上物的。由此可知,顺义区国资委对于拍卖资产涉及划拨用地应当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及〔2007〕4号批复违法也是明知的。

  王女士通过新京报的一则公告,参与市场公平竞拍取得的权益却因一纸无效判决而丧失。

  王女士认为顺义区国资委代表顺义区政府作出〔2007〕4号批复理应认定拍卖标的取得了政府同意,王女士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参与市场公平交易而取得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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